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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国五排放第二阶段上海于2015年有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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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中国汽车零部件  时间:2015/1/3 9:15:20

 近日获悉,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沪府发〔2014〕25号)文件精神,更好地贯彻相关标准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点燃式轻型汽车还必须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关于车载诊断系统有关要求,且具备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实际监测频率(IUPR)和氮氧化物监测等两项排放监测功能;公交、环卫、邮政车辆还必须满足《城市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WHTC工况法)》(HJ689—2014)有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含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二、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购买或外省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结转出手续(以购车发票日期或公安车驾系统办理日期为准)的符合《国五标准》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可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继续办理注册登记环保准入。

  三、准予销售、注册登记的《国五标准》车型以环保部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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