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中国汽车零部件 时间:2015/10/30 9:05:21 【中国汽车零部件网】讯: 10月27日,中国汽车零部件网从工信部获悉,为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源头上防止血铅污染事件发生,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对2012年发布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和《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对《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进行解读。
解读一:对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项目的用地规范 1、项目须在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 意见稿指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批复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2、禁止在受保护的农田等类型土地范围内建设 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解读二:对项目产能的要求 1、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 2、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3、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解读三: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 意见稿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做了特别说明,其中包括下列三种情况在内的生产项目不符合规范条件: 1、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2、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3、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解读四: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禁止采用: 1、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手工铸铅零件、手工铸铅焊条等落后工艺。所有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均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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