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对于不能无限制发展专车发表看法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中国汽车零部件 时间:2015/10/28 8:41:46 现存专车可否持续? “四方协议”规避法律责任 《办法》提到,网约车经营者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目前,专车平台以“四方协议”(平台、租赁公司、司机、乘客)模式运营,专车平台问题,平台只提供信息服务,并非实际“承运人”。 征求意见中有124条意见涉及网约车经营行为,包括平台主体责任、保险机制、补贴政策及防止垄断等。 大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落实好平台主体责任和安全保障机制,目前“专车”公司利用“四方协议”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乘客权益,危害客运市场稳定,应督促平台落实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服务质量保障责任以及诚信体系违约责任等。 也有少数意见认为,网约车服务本质上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不拥有车辆。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平台为乘客购买的具体保险和依法纳税要求。 征求意见中有93条意见提出要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大多数意见认为,目前私家车利用互联网从事所谓的“专车”服务就是非法运营,应当严厉打击。 顺风车如何发展? 85%意见应鼓励顺风车出行 《办法》提到,任何企业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此前,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副司长徐文强曾表示,真正对老百姓有利的车辆共享是不盈利的合乘,制度安排中对真正体现共享的拼车、顺风车留了发展空间。 目前征求的意见中,有110条意见涉及小客车合乘问题。其中,85%意见认为,顺风车方便了出行,减少车辆上路,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符合节能减排、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政府应支持和鼓励。 记者了解到,目前,网络平台运营的顺风车收费标准高于油费和道路通行费,在平台补贴下,车主还能有不少收入。对此,有人建议,要在《办法》中进一步 明确顺风车合法地位,细化相关规则,如“每天限定次数、限定每公里价格或者顺风车服务区域”等,禁止“以顺风车、合乘、公益等形式从事城市客运服务”,鼓 励真正的“共享经济模式在公众出行的探索”。 也有声音对顺风车这一形态提出反对意见,认为顺风车与客运服务界限难以准确判定,容易异化为非法运营,并且合乘双方身份信息无从考证,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等。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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